食藥監管體制已經消亡!
不要驚恐,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并不會消亡,但作為政府獨立存在的專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有可能不復存在了。
現有的數據表明,約70%的縣區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約30%的地市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也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省級層面雖說只有一家,但從主導改革的部門掌握的情況,運行很好,解決了許多許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單設存在和無法解決的問題。
那么這些已經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的地方,可以說作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體制,已經消亡。
再加上目前頂層提倡力推的綜合執法、大跨度執法和對實行市場監管地區的調研,大市場監管格局正在形成,不排除從國務院層面的全國大市場監管的可能。
即國務院設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將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在內的工商、質監、文化、農產品、醫療、公共衛生等具有市場監管屬性的部門、機構全部并入其中。各級地方政府設立相應的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政府的組織部門,對所有市場監管負總責。
大市場監管格局的優勢是顯而易見的:
1.最小的矛盾沖突。兩個、三個,N個部門的簡單相加,職能增加與職能減少、編制增加與編制減少、人員不足與人員過剩等等的一系列矛盾,燴到了一個鍋里,自己消化、平衡,可以省去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許多麻煩、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2.方便了相對人。理論上講,多個部門合一以后,多個職能融合到了一起,行政相對人由以前的多個部門監管變為一個部門監管,從行政申請、接受監督檢查,都應該大大的簡化變得更為方便。
3.節省了行政成本。非直接服務相對人的內設機構直接減少,辦公室、人事部門、法制部門等,整合富余的力量充實到了執法一線。多頭審批、多頭執法檢查,合并后理論上其行政行為也應該減少。
如此之大,也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一是監管需求與監管體制的矛盾。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監管要求,無論是行政監督還是技術監督都有自己獨特的與其他產品不同的規律,形成不同的監管需求,大一統的體制是否能適應、滿足對若干產品精細化的、獨特的、完全不同的監管需求。
二是監管能力與監管需求的矛盾。部門監管說到底是人的監管,是一個個個體的執法人員一個個具體的執法行為組成的監管。人的知識、閱歷、精力是有限的,特別是在基層,到了縣級、基層分局,如何解決一個人具備對職責范圍內所有監管品種、監管環節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經驗,實施有效監管。如果做不到,盡其心、盡其責,也只能人到、心到,法不到、責不到。
三是法律架構與適用法律的矛盾。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基本架構及其未來趨勢,是基于專業化、精細化監管制定的,不同的品種在不同的環節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調整規范,尤其是事關公眾健康、國計民生的產品和服務,更為個別、嚴格、周密。一個產品有多個法律法規可以調整的情況下,一個部門執行如何適用準確,避免避重就輕、放縱違法、風險失控。
四是質量監管與秩序監管的矛盾。已經實施市場監管的地方,目前是市場秩序監管與產品質量監督并行,二者在監管理念、監管思路、監管手段和監管的方式方法,都有很大的區別甚至不同。市場的發育成熟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秩序的調整已經從政府轉向市場,相當一部分由市場自行調整。但從事市場秩序監管的人還在、經驗還在,以他們為主體的市場監管部門形成后,要解決好秩序監管的慣性在質量監管中自覺不自覺的應用,防止降低質量監管的要求、標準和結果。
等等。
上述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這種體制有可能動議,但實施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這種體制不是真正有效的符合監管規律的能夠滿足公眾需求的監管體制。